近来我在<明代辽东档案汇编>一书中看到了"不应事"和"剁指事"这是两种罪名,麻烦帮助解答,谢谢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28 08:44:02

不应 不应即“不应为”。《唐律疏议·杂律》有“不应得为”条,明代将此条称为“不应为”,收入《大明律·刑律·杂犯》。所谓不应为,“谓律令无条理,不可为者”,即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,但揆诸情理不许可做的事。世事千变万化,任何法典都不可能穷尽各种可能性,这条法律自然会有广泛的适应性,凡官府认为不应做的事,即使法律上并无限制,也可援引此条治罪。不过,依律适用此条的刑罚最重不过杖八十,与充军相去甚远。但明初朱元璋以重典治世,许多无辜者尚且难逃充军之命运,更何况做了统治者认为不该做的事呢。档中“为不应事”充军者极多,足证沈德符在《万历野获编》卷十七“恩军”(朱元璋于洪武二十七年诏“以罪充军者,名为恩军”)条中所说明初“以重典刑乱国,良民多坐微眚,隶斥籍”为不诬。

剁指 “信牌档”所载“为剁指事”充军者为数不少。据有的学者解释,剁指乃是平民百姓试图躲避征兵远戍之苦。考虑到明初垛军给百姓带来很大困苦,此说不失为一种解释,但笔者未见可资证明之资料。据笔者披阅所及,明初剁指者有两类人,一是不愿入仕的知识分子,另一类是试图逃避惩罚的不务生理之徒。